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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权登记后,即证明登记人为所有权人,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
房屋确权有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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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有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针对土地确权发生纠纷这个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其次已经确权的土地,其所有权、使用存的隶属关系等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受法律保护。 第三对方侵占你的土地,属侵权行为,你可以通过村委会及乡政投诉。并可向法院起诉。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已失效)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上述批复已经失效,实践中,我们还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寻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属于约定管辖。 其次,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质属于合同纠纷。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直接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而与租赁房屋产权属性无关。《民诉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专指因不动产提起的物权诉讼,包括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较后,虽然2013年较高院废止了较高法院198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批复,但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也最有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执行。只是在当时较高法院198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批复认为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对这两种情况进行了管辖递进选择划分,而民诉法若干意见及新的民事诉讼法是把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和法院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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