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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有财产的分类,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
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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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区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产生的原因不同,个人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第二、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当代社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那么一般情况下都是先要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偿还不足的部分才有双方当事人按照平均分担的原则来进行处理的。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到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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