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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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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需要的手续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2、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材料离婚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关系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已被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婚结婚证所需的程序如下:内地居民需到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申请结婚证的,应当向内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一般需要的手续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单身证明,以及本人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处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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