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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相关规定

2025-02-03
牵连犯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牵连犯必须涉及两个或更多个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单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牵连犯。 2. 牵连犯的多个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 3. 牵连犯的多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在判决宣告前,一个人犯有多重罪,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情况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情况,则执行有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情况,则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则合并执行;如果附加刑的种类不同,则分别执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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