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贷款申请需要的条件/材料有如下: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
申请工伤赔偿的程序如下:首先,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公会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贷款申请需要的条件/材料有如下: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贷款的步骤/流程/手续是你提交个人贷款需求和大概资料给银行或者贷款产品代理机构,然后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安排专人联系贷款申请者,联系后如果通过初审,然后再指导贷款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后再审核,最终达成贷款放款。
一、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及如何办理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1、定义即自愿,指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协议离婚特点当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即解除婚姻关系。3、协议离婚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以江苏省为例,符合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即可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二)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四)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二)初步审核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住房状况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四)家庭收入审核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登记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不得违反规定改变。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69人已浏览
1,327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