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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予以公布的渠道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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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名单予以公布的渠道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公布不诚实人员名单的渠道和方式包括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各级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和辖区法院实施不诚实人员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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