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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实施,没有取消。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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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
只要是在刑事追诉期间就可以报警,关键是拖得时间太长不容易取证,可能错失打击犯罪行动的良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实施,没有取消。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收容教育所的管理由设立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负责。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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