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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二)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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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指导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或者婚外生育的;(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五)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投票决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并告知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但遇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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