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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
公司倒闭了借款合同还有效。只要当初的借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合同还未履行完毕的,仍然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公司倒闭,所以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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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只要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是有效的。并不因倒闭也就是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终止等情况而发生改变。因此即便存在公司倒闭导致的借款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作为借款合同一方的公司倒闭,借款合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在公司破产、解散清算中进行处理。
公司倒闭了借款合同还有效。只要当初的借款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合同还未履行完毕的,仍然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公司倒闭,所以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以及时申报债权。
有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当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的,而并非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是不能够以债务人破产为理由而请求解除合同的。管理人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应以维护破产企业的权益和破产财产利益为标准。其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代表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是应以原合同的价值取向决定合同是否该继续履行。管理人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支付全额的对价。在选择解除合同时,除了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转变为破产债权外,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赔偿额也应当作为破产债权。 法定的视为解除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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