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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追诉期认定: 1、发生医疗事故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
医疗纠纷通常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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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失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麻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所有损失的100%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医疗过失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所有损失的60-90%)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部分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全部赔偿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仍有平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50%.责任程度的差异对赔偿金额的影响很大,过错程序和责任的原则不明显。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只要认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就要承担100元%赔偿内容公平合理。
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一)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二)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三)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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