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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两种形式。 (1)下列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是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机构按月支付待遇的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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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医疗保险也具有保险的两大职能:风险转移和补偿转移。即把个体身上的由疾病风险所致的经济损失分摊给所有受同样风险威胁的成员,用集中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来补偿由疾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2],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该《决定》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1)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医疗、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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