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交通事故车辆报警审核的时间和扣押的期限

2021-10-19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第2项规定,检查、鉴定应在20天内完成的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期10天。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肇事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弃车逃跑的无主车辆,通知当事人10天后仍未收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来说,鉴定不得超过20天。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长20天,汽车方面可以要求交通警察返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