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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公证 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中日涉外婚姻结婚证公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证件和复印件(A4纸)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声明书格式如
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希望你满意。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才能办理涉外婚姻结婚证: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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