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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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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不行使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经到期。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可能会被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负面不作为,无论是否有过错。 (1)我们认为,怠于行使仅限于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从未主张过。如果以其他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如口头或书面,则不能视为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确定一个客观标准,方便法院明确确定债务人是否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债权人代位权目的的失败。 (2)但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并撤回诉讼,导致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本质上仍然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尤其是在是否撤回诉讼或撤回诉讼后是否再次起诉有选择的情况下。可见债务人并没有积极行使债权,不得以已经提起诉讼为挡箭牌,而是阻止了对怠于行使债权的认定。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1、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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