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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应当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促使人犯遵守监规,如实讲清问题,积极检举揭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看守干警”,是指看守所全体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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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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