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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两种方式进行变更。...
孩子监护权的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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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监护权的变更,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是否能要到可以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监护人变更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是否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是现有监护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变更监护人的前提;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决监护人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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