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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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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监视居住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环节: 1、限定了适用指定居所的情形。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将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游离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或者看守所的监管,往往更加容易发生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所以该条款对此作出限制,指定居所执行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2、排除了有关专门场所的适用。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实践中在看守所特审室、固定的办案点这类专门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压缩了以变相羁押方式加大办案力度、降低突破难度、扩大侦查成效的存在空间,意在推动监视居住回归“监视下的居住”的本质属性,以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人身权益。 3、保障了被执行人家属的权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意外,一律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不会出现所谓的“私密羁押”问题。 4、明确了接受辩护服务的权利。新刑诉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5、重申了执行监视居住的主体。新刑诉法保留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无权执行。
一、传讯和传唤的区别 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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