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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为多分财产

2021-01-17
本报讯一对夫妻离婚时,男方联合3个孃孃做伪证,说是有一笔共同债务要女方共同承担,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上诉到市五中院,被法官当庭识破。昨天,男方撤回上诉。  据悉,2001年5月,张勇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红,两人开始恋爱,2003年5月登记结婚。第二年,陈红便生下一个儿子。两三年后,两人出现矛盾,张勇提出离婚。陈红同意了。  两人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子、一辆轿车,价值28万余元。此外,张勇提出另有夫妻共同债务8.5万元,是买房子的时候找自己的3个孃孃借的。法院开庭时,他拿出借条复印件,并让3个孃孃出庭作证。  去年10月,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陈红分得夫妻共同财产14万余元。对于共同债务,陈红称不知有这笔债务,借条是复印件,证人又与张勇有利害关系,法院认定这笔债务是张勇的个人债务。张勇向市五中院上诉,称共同债务已经还了2万元,还剩6.5万元,要求陈红承担一半。  二审开庭时,张勇又让3个孃孃出庭作证。第一个孃孃张兰出庭时,法官问她,张勇写没写借条。张兰以为张勇提交的借条原件出了问题,想了很久才说,因为是亲戚,就没有写借条。  而在此之前,张勇称写了借条。  第二个孃孃称,当时没有要借条,几个月后张勇才给的。  而此前张勇称,当时就给了借条。  第三个孃孃称,出具借条具体时间记不清,但肯定是热天。  但是,借条上载明的时间是2005年3月。  法官当庭揭穿3人谎言。见此,张勇及其孃孃马上认错,称是因为觉得陈红是两手空空嫁到张家,离婚时却分走了一半家当,为了挽回些“损失”,他们才出此下策。  法官对他们进行了批评,张勇表示撤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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