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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
《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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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男孩是有强奸的预谋的,不能算强奸未遂。 如果是强奸罪则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好是现场报警,保留一切证据。如果是事后报警,这在证据的收集上就很麻烦了。 一、证明强奸罪的二个要点: 1、发生了性关系; 2、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所有的证据就要围绕这两点形成证据锁链。 二、事后报警,最麻烦的是如何证明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1、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如果当时就报警,警方可以从女方处提取遗留精斑或残留精液,通过司法机关鉴定确定DNA。以及女性被害人身上的伤痕等。 2、如果是事后,证明这二点都比较麻烦。当然如果还保留着诸如内裤上的精斑等,证明有性行为发生还是比较容易的。关键是事后报警,证明当初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这就比较麻烦了。如果被害人事后正常生活,很难让警方相信当初是被迫的。当然警方一定会找犯罪嫌疑人讯问,如果对方能承认最好,万一不承认,那就比较麻烦了。 3、当然如果被害人被强奸后,行为反常,引起了父母或亲友的关注,这是一个极好的证明。这些人就属于人证。特别是被害人当时是否与亲近的闺蜜谈过这事,她也是很好的证明。 总之,被害人面临一个问题,为什么当时不报警?这个解释应当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害怕或被对方恐吓等,且能提供这方面的人证或其他证据,如短信威胁等。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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