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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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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租赁物的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 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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