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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收回承包地的情况包括:不按照规定使用承包地或已经不符合承包地使用条件的,可以收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其占有的承...
具体有下列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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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限行为。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无偿收回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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