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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作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更好的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实现,...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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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清算程序:首先,公司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正式成立后,公司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组成。清算组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然后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债权和债务。清理后,必须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项工作的基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清算的时候,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转向特殊的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经有关部门、组织确认后,可按方案分配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告和各种财务账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报告生效。提交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至此,公司清算工作全面结束,公司清算实现了其最终法律效力——公司人格消失。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利润不均等其他人为因素,公司倾向于解散,个别股东无法清算,因此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这一举措是由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合同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国家一般不积极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损害时,才能适当介入公司内部运营,不能按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自由或强制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秩序,司法调整被动。
当然不能解除查封。查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判决书得到顺利执行。判决书生效,尚未执行,是不能解除查封的。必须在被告人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才能解除查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费用包括哪些:(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1)破产申请费;2)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发生的诉讼费用;3)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支付的其他诉讼费。(2)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维修费用、拍卖或变价出售费用、变更所有权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和通知债权人收到财产的邮寄费用、提前分配财产费用等。(3)破产管理人员的报酬、聘用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支付报酬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止自己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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