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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2011年10月29日国家颁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士兵退役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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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二、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无论是原《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部分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政治任务。
士官退役安置政策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执行的:《条例》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条例》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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