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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拖欠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2021-10-02
在拖欠工资的事件中,劳动者只要证明已经履行了劳动义务,就不会对使用者不支付工资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发放工人工资的金额、时间、收件人姓名和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注。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验证是真实的,仲裁庭必须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管理的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者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经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无法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劳动者提出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提出拖欠工资的主张时,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经支付工资的,应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相关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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