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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医疗、抚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仓储企业较多的城市应当建立公安消防特勤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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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员,负责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警官、士官、文职人员和公安民警应当取得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消防技术服务:(一)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三)有与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四)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与消防技术服务范围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资质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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