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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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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运用截止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二)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三)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五)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六)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七)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九)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十)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人能够准确核算清算项目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的规定审核收入总额。
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清算鉴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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