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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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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四)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者盖章;(五)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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