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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管辖无效。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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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却又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划分到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在以后的律师代理业务中,我们应当重视这一变化。但是,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本律师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条第一项说的是“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很显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涉及到“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它所涉及的通常是“债权纠纷”。因此,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最高院是否应当进行明确,哪一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哪一类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施工行为地为专属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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