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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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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合同终止的基本后果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束缚。 2、另外,合同终止还具有以下法律效果: (1)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消灭。如担保合同关系应于主合同终止后消灭。 (2)当事人应依法承担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在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按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实现和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即因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丧失效力。一般说来,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而终止;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如果终止条件一经成就,劳动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必然后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在终止合同后再续订合同。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没有严重过错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上述顺延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劳动合同终止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为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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