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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于已经退休了,所以不会工作,因此不能计算。...
误工费是为了补偿耽误工作之间的工作收入,因此不管该人员是否退休,只要他在务工期间受到了利益损伤,就可以要求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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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已退休仍有收入有误工费。受害人如果在外面有工作,不管有没有退休,都可以要求误工费。
在交通事故中退休工人也可以索要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主要理由是: 1、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了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以及退休退职人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视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员受伤后造成退休费用之外的其他劳动收入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人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人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肯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能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势必会使退休费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的存在与否需要自己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并不是单一的对于有关的年龄做出限制,如果事情的处理存在不少的难度,就需要自己合理的应对,尽量减少自己不必要的失误,因此需要自己在正确方式中多加留意细节,这样事情的处理就会有着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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