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问题可以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复议人员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调查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 (五)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人已浏览
538人已浏览
568人已浏览
2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