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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20年以上)...
医院病历的保存期限如下: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 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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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确立了医疗过失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决定了医疗责任纠纷患者必须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以及患者受损与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责任认定有很强的专业性,患者举证主要依靠申请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的专家证言,而完整的病历资料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前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推定医院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医院病人档案保存期限具体如下:对于门诊病历的保存期大于等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大于等于三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2、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医院是都不给病案原件的,只能复印.盖章后和原件一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医师是不会对病历做手脚的,如果有问题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原件,一般是医务处管这个.也可以要求法院对病历进行鉴定看看有无修改.修改的往往有破绽的(如果你是要打官司的话)门诊病案保存15年以上,住院病案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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