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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退出宅基地到城镇买房或自愿退出宅基地住农村集体建设公寓房的农户; 2、“建新拆旧”过程中,愿意使用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农户。 ...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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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目测全国还没一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的,但有正当理由除外。(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很多农民朋友由于不清楚而在确权的时候吃了大亏,导致不予确权)以上就是有关宅基地收回的条件的情况。
1、闲置的宅基地。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买房落户。因此,就造成了很多农村宅基地被闲置和浪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未来将会回收这类型的宅基地。当然在回收宅基地时,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2、非法占据的农村宅基地。不属于村集体所划分的宅基地范围的宅基地,属于非法占据的宅基地。对于这类型的宅基地不予确权,而且会做回收处理。 3、五保户所留下的宅基地。由于五保户没有子女来继承他们的宅基地,所以村集体有权回收其的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超标。在宅基地确权的过程中,政府只对其合理使用的面积进行确权。对于其宅基地所超出的面积,将来在其翻建房屋时再进行回收。 5、一户多宅。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对于一户多宅的,仅对其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对于多出的宅基地,村集体可能会对其进行回收处理。 6、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在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交易只能够是在村集体内部进行。因此,城镇居民违规购买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回收,但是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7、城镇居民通过继承所获得的宅基地。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城镇居民不能够享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房屋不能够翻建的情况下,等到房屋损毁后,村集体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回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造新的、拆旧的、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庄,已迁入新居(村)原宅基地。(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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