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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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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后方可营业。
清算组应当在每月10号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最新情况报告。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是指申请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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