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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退出的方式是: 1、与该小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股份; 2、如果该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
让损害公司利益的小股东退出的方式是: 1、与该小股东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股份; 2、如果该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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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也就是说,公司的小股东有出现损害公司的行为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议,表决对小股东的股权进行收购,从而让其丧失股东的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将股东“踢”出去,一般称为股东除名,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而根据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东权利是无效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 因此要求其中出资人退出,通常是股东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完成或退股完成,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的依据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一股独大产生的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是公司治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如何有效的维护和均衡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亦比较大的问题,但对小股东来说,并非无可以大股东制衡的救济机制,是否存在可行的制衡机制,以及采取何种机制,需要对贵司的具体情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后才能作出分析和评判,仅凭您这么一句简单的话,无法给您一个满意的解答,建议您带上您的问题去律师事务所做一咨询,这样或许可令你找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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