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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对...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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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法院移送案件裁定书,按法律规定,并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必须出书面裁定,所以法院可以依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浊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是中止已立案的民事诉讼案件,等待刑事案件终结后再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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