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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挪用林地补偿标准

2022-05-05
第二十七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交纳育林费。 第二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各项费用标准: (一)林地补偿费:用材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3至5元;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地,按用材林地的标准补偿40%至70%;防护林地按用材林地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用材林地标准的3至4倍补偿;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有收益经济林地的标准补偿50%至70%;城郊林地按苗圃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实际投资补偿,培育费前3年为造林投资的5至7倍,从第4年开始,按前3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15%至20%; 2、中龄林,按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70%至80%; 3、近熟林,按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40%; 4、成熟林,按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15%; 5、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上述标准的2至3倍补偿; 6、经济林,按造林实际投资和年产值协商议定,合理补偿; 7、拆除林地其他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比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有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地,每平方米3至5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林地,按有林地标准的2至3倍征收;苗圃地和城市郊区(含县级镇郊)林地,每平方米20至30元征收。 (五)育林费,按林地、林木补偿费总和的20%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标准补偿外,还应当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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