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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具体如下: 1、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审查起诉。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并判决。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程序为:(1)庭前准备。查阅检察官移送审查起诉的档案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审判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者是否已出庭,并宣读法庭规则。审判员就座后,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并将被告传送到法庭,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有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法院调查通过询问被告或证人以及证据质证来查明案件的事实。(4)法院辩论控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是否充分、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了辩论。(5)被告最终声明,在辩论结束后,被告有权最终声明。《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调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议范围的限制。2、对于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不得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分别向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检查记录制作人、翻译人员发送传票和通知。4、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前三天提前公布原因、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5、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通常必须经法院调查、法院辩论、最终陈述、判决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百一十六条被告、自诉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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