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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私了注意事项如下:一、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就医疗事故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的一种文书。医疗事故纠纷私了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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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私了注意事项如下:一、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即医疗机构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况; 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医疗事故原因; 5、赔偿数额; 6、赔偿款给付时间; 7、违约责任等二、明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等级是医疗机构和患方认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因素。所以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就该医疗事故有了明确的等级鉴定,且该鉴定必须是双方都予认可的。三、详尽医疗事故原因患者在签订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时应当详细写明医疗事故原因,即医疗机构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四、赔偿数额和给付时间作为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的核心,赔偿数额应当精确全面,有理有据。赔偿款项给付时间应当具体确定,不宜用“大约、左右、大概”等约数字眼。五、违约责任在协议书中应当增加医疗机构逾期不予给付赔偿款项,由此延误患方治疗,病情恶化的后续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1、医方有告知尸检的义务 尸检属于专业的程序,患方一般都不清楚,如果死因无法确认或对死因有异议,建议医方应向患方(死者近亲属)书面告知尸检,否则因未尸检导致死因无法确认,无法通过鉴定确认过错和因果关系,法院可能判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2、患方有配合尸体的义务 医方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患方不配合导致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患方也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十六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十三条均规定医方未告知尸检的或患方原因未进行尸检的,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或过错的,医患双方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纠纷调解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实际上,调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间公正裁决与调和,然而人们经常怀疑卫生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 (2)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有鉴于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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