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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法

2021-10-20
1、检查.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当事人委托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鉴定.评估。检验.鉴定.鉴定结果确定后,发行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鉴定人签字盖机构印章。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受检查、鉴定结果后两天内将检查、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受检查.在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天内提出重新检查.申请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分配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应重新检查。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查、鉴定、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接受检查、鉴定、评价结论后3天内另行委托检查、鉴定、评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4、申请复检.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复查.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查.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5、评定书。评估人评估完毕后,应制作评估书并签字。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事件介绍、病历摘录、检查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6、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发行多项鉴定结论,各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根据鉴定机构水平的高低,一般采用高水平鉴定机构制定的鉴定结论,排除低水平鉴定机构制定的鉴定结论。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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