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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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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约定时,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当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咨询一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咨询一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gt;的解释》施行之前是没有标准答案的,或者说答案很多,让人无所适从,这种无所适从已经让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预见力,同时也让司法的管辖特别混乱,而笔者亲历一个案件更是很真实地反映了上述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运输合同履行地应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是各有不同的,不一样的合同具体的履行地点也是不一样的,如何能更好的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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