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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收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住房开发。各级国家机关一律...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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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当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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