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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数量和数额

2021-11-27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获取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哪些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超过十组;(二)取得第(一)项以外500组以上的身份认证信息;(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超过20个;(四)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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