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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即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远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有所规定,那么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规定,那么自原股东死亡之日起,其合法继承人就获得了继承其股权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 3、通常情况下,股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应当按比例继承,但在实务中,很多继承人通过协商并公证的形式,分别取得遗产的一部分也比较常见。
关于 股权继承公证手续新《公司法》第2}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劳务、信用等出资,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准许,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故而就其实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征。新《公司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即为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理上,一般把资产收益权归入自益权,把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归入共益权中。可以看出,自益权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实质上直接反映股东对公司利益的追求,所以二者均为财产权利。而基于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性质,股权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进行继承是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如上所述,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基于此权利,股东可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得利润,并可以参与管理、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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