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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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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以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二)患者的身份证,如系委托代理人,请持有效委托证件和本人身份证; (三)自己保存的原始门、急诊病历资料及各项检查报告; (四)医疗机构复制或者复印的住院病历资料; (五)进行尸体解剖的,提供尸解报告; (六)对封存物品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检验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据。
当事人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 1)法院委托; 2)移交; 3)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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