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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
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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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运营事故,情节严重。1、行为必须违反与铁路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2、必须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人员重伤、公共、私有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导致运营事故;知道列车的关键部件有失败的危险,继续驾驶,造成运营事故等。特别严重的后果一般是指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等。 严重严重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必须发生在从始发站准备载人装货到终点站的整个交通活动中。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所说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直接相关的人员。包括具体操作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作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等;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信号员等列车安全管理人员。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一线员工,就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处罚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承运人的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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