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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即使不过户,发生事故,你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函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
车辆未过户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对机动车买卖的管理秩序,并没有侵犯交通肇事行为受害人的利益,买卖不过户和车辆肇事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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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户的话不排除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具体是什么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呢?
买卖合同签了吗?如果是买卖合同已签署且车辆、钥匙等都已交付,可以争取无责。最高法有过一个答复: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车辆卖给他人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原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不足部分;(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却没过户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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