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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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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源融资由于在公司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公司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使内部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部融资。 二、外源融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外,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交收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在资金清算交收中的职责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指定商业银行配合完成: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指定商业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指定商业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指定商业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指定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修订办法中明确提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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