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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三)指导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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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三年内未受过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XX,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XX将上一年度各地律师协会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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