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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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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案件转移到检察院,嫌疑的家属和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等待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一)可能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第6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必须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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